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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之產生,乃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藉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保證人等名下所有之不動產;並經法院公告後,公開拍賣上開不動產,將債務人之財產轉變為現金的方式,用以

償還債權人之債務。由此可知,經由法院經公開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即一般俗稱之「法拍屋」。

投資最佳管道-法拍屋

法拍屋僅僅是法院拍賣眾多物品其中之一。經由法院拍賣的物品,包含著各種動產(如電視、音響、首飾等等)與不動產(如土地、房屋等等);但是由於不動產在一般人的印象中,較具有更多之影響力與高價值性,故一般之討論也以不動產拍賣為主。

如同前述,法拍屋之產生,乃因債務人無法對價償還債權人的債權,如金錢、利息甚至國家之欠稅款等等,債權人為求自保乃透過法院以第三人公正之立場對債務人名下之財產進行拍賣程序,並將其房屋出售於社會民眾。由於法院不以判決及牟利為主要目的,且債權人為求債權有相對的最低保障,在急迫變現為現金等原因下,法拍屋一般均較市價之房屋價格略低二至五成左右。常見有些人抱怨人生總無機會投資賺大錢,其實機會卻就近在眼前。近年來大量的法拍屋,成為一般民眾、投資客、專業人士們的另一片事業發展天空。不過由於不動產所牽涉之法令繁雜,一般民眾如欲標購法拍屋也可透過專業人士、專業代標或專業點交之公司,來圓人生的一大夢想。

因不動產的價值性與保值性均為一般人所肯定,因此如有正確的投資觀,往往標購一間法拍屋的投資報酬率十分驚人,甚至常常聽聞有投資客一夕致富之實例隨處可見。

認識何為法拍

一、 法拍的由來由法院拍賣的各種動產或不動產統稱為法拍,涵蓋各種有價的汽車、首飾、電器、房屋、土地……等等,通常都是由於契約的債務關係無法償還,透過法院以第三者公正的立場進行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拍賣程序,由於法院不以牟利為目的加上債權人亟欲脫手換現金等原因,法拍物品通常都會比市價低約二成至五成左右,甚至還要更低都有可能,其中尤以不動產的價值性最高,因此投資報酬率十分驚人,常是投資客一夕致富的主要戰場。富門法拍成立十幾年來都是從事代書或法拍相關工作,對於法拍房屋或土地經驗豐富,在中部地區沒有一家法拍公司能與之比擬。

二、 法拍程序法院拍賣有一定程序與作業流程,通常都是由債權人透過申辦程序後公告並預定拍賣時間,為第一拍程序,若當日無人投標則流標,減價80%進行第二拍程序,若再無人投標,則再減價80%進行第三拍程序。若以不動產的房屋土地來說,債權人通常是「銀行」或「政府機關(國宅處、稅捐處…)」,當然也有一般的自然人。法拍程序早期各法院不相一致甚至黑箱作業,造成圍標或黑道橫行,近年來由於法院改革加上強制執行法的通過,目前這種情況已透明安全很多,也因此吸引很多民眾爭購法拍房屋與土地,造成近年來法拍市場的異常熱絡現象。

三、法拍的優勢與缺點法拍主要的優勢在於比市價便宜二成至五成以上,對於投資客或是想要以低價買到高價房屋土地的購屋者來說,都是獲利十分驚人或超值的成就感,當然高風險高獲利的背後一定有其原因,其中最重要的限制在於:
 1. 通常無法進入房屋內部觀看內部設施,不知是否遭到各種天然或人為破壞。
 2. 通常訂有租賃關係存在無法馬上排除,常會有遇到不點交情況。
 3. 海蟑螂、黑道的恐嚇勒索或是遇到債權人的強力抗拒。
 4. 七日內要準備齊全總投標金額並完全繳清,對一般人來說金額十分鉅大。
 5. 需要有專業的法拍知識和繁瑣的公文代書流程與稅務經驗。

雖然有以上的專業與技術等問題,但若能將案件託付於
專業的法拍公司,這些問題都能迎刃而解。

 

購買法拍屋之優點有哪些?

 (一)絕無「一屋二賣」、「建商倒閉」之問題

 法拍屋均透過法院公權力查封、拍賣之方式,任何標購資格與查封當時問題均在公告上載明清楚,只要詳加瞭解其公告內容後,購買法拍屋便擁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亦不至於產生像一般市售房屋買賣的危機,如預售屋常見「建商倒閉」、「產權縮水」或是新成屋、中古屋有「一屋二賣」、「過戶前遭法院查封」等問題,造成購屋者有著賠了夫人又折兵的遺憾。

(二)免除「未過戶期間被查封」之困擾

購買預售屋或成屋等市售房屋在辦理過戶期間,通常買方已經支付相當價金,而賣方也提供了足夠的地政機關產權辦理過戶所需資料;但若在地政機關尚未完成買賣所有權過戶的空窗期間,賣方之債權人請求法院查封賣方(即債務人)不動產,買方所購買之不動產即受到賣方債權人之查封效力影響,以致無法順利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導致晴天霹靂。但購買法拍屋則因事前已經透過法院查封、拍賣之程序,房屋所有權已經由法院確定在案;因此標購法拍屋者完全不必擔心自己購買之法拍屋再遭查封、拍賣等問題發生。

(三)抵押權塗銷設定

購買法拍屋不論債務人積欠銀行或他人的任何款項均與標購者毫無關係,因為在法拍屋公告上確實載明本件不動產「抵押權拍後塗銷」。舉例來說,如果標購法拍屋者以三百萬元得標某一法拍屋,不論該案件有無設定高於三百萬或任何抵押權,一旦得標後亦即一併將抵押權塗銷一切歸零。

(四)房屋產權最清楚

法拍屋之產權,因已在查封債務人不動產後,由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不動產;再經地政機關、債權人、法院人員到達查封之不動產現場確認評估後始發公告,所以其產權絕對清楚可靠。

在法拍屋標購得標付清得標款後,法院會核發法院證明書」、「不動產產權移轉證明書」、「法院囑託塗消查封與抵押權登記函等資料給得標人,經完稅後便可請地政士辦理地政機關之所有權轉移登記。因為得標後該產權均已確定為得標人所有,故絕不會發生「一屋二賣」、「產權不清」、「再遭法院查封」等問題發生。

(五)產品類別多,選擇性高

標購法拍屋可選擇的不動產產品類別眾多,舉凡透天、別墅、公寓、華廈、店面、農地、林地、工業用地…等等應有盡有,種類繁多不勝枚舉。購屋者可依其個人用途加以考量分析,如投資用或自住、休閒等,仔細找尋絕對可以找到自己理想中的法拍屋。 


(六)屋價市場最便宜

法拍屋大部分的案件均比市價買賣之房屋或預售屋便宜很多,因此也是不動產市場中最具有投資價值性的金雞母。倘若該物件在第一拍次流標後,即打八折後推出第二拍,其後每一次流標後均打八折直至減價拍賣為止,有時甚至只有市價的一半不到的價格。

 

法拍屋法院拍賣流程

 

自備保證金〈底標二成〉

 

 未拍定

當場退回保證金

 拍 定

七天內繳清餘款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聲請點交

履  勘

強制執行

 

 

代書流程

申報契稅

完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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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一  房屋、土地產權清楚
保證二  低於市場價格行情
保證三  期限交屋
保證四  空屋點交
保證五  未得標不收費用
保證六  屋況不被破壞
保證七 水電管路完整
保證八  銀行低利貸款

五大服務
服務一  優質法拍屋代標,投資買賣
服務二  提供最新法拍資訊及成交行情
服務三  提供地籍謄本平面圖等資料
服務四  協助辦理銀行低利貸款
服務五  專業代書房地諮詢服務

三心
信心 房屋、土地產權一定清楚。
法拍屋均透過法院公權力查封、拍賣之方式,任何標購資格與查封當時問題均在公告上載明清楚,只要詳加瞭解其公告內容後,購買法拍屋便擁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亦不至於產生像一般市售房屋買賣的危機,如預售屋常見「建商倒閉」、「產權縮水」或是新成屋、中古屋有「一屋二賣」、「過戶前遭法院查封」等問題。
決心 空屋點交、期限交屋、屋況不被破壞。
以累積多年實務經驗和諧快速點交房屋,承擔交屋搬遷風險確保客戶權利,讓客戶買得放心、住的安心
愛心  低於市場價格行情。           
法拍屋大部分的案件均比市價買賣之房屋或預售屋便宜很多,因此也是不動產市場中最具有投資價值性的金雞母。倘若該物件在第一拍次流標後,即打八折後推出第二拍,其後每一次流標後均打八折直至減價拍賣為止,有時甚至只有市價的一半不到的價格;很多自住型或投資客也因此致富、圓夢,一夕致富之案例也比比皆是。標購法拍屋賺大錢比中樂透、六合彩等還要來的踏實容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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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為  契約明定費用,除事先說明之開銷,其他一切費用均以含在約定服務費內,絕不額外追加任何費用。         
一意為 資訊提供完整性,擁有充足專業性,解決資金不足籌措的時效性,事前評估降低風險專業服務,物超所值降低標購風險性,法律保障避免訴訟,全心全意為客戶做最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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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壹、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
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貳、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二、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五)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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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 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   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   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   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1、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   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3、   貸款利息。  
    二、 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肆、 市地重劃之效益: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茲將其效益歸如下: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二)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三)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四)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二、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二) 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
        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伍、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8個地區,面積約83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2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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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
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貳、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二、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五)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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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 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   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   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   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1、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   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3、   貸款利息。  
    二、 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肆、 市地重劃之效益: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茲將其效益歸如下: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二)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三)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四)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二、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二) 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
        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伍、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8個地區,面積約83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2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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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壹、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
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貳、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二、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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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 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   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   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   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1、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   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3、   貸款利息。  
    二、 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肆、 市地重劃之效益: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茲將其效益歸如下: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二)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三)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四)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二、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二) 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
        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伍、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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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壹、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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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貳、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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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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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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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 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   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   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   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1、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   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3、   貸款利息。  
    二、 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肆、 市地重劃之效益: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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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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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二)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三)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四)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二、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二) 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
        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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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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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8個地區,面積約83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2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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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壹、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
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貳、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二、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五)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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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市地重劃之負擔:
    一、 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   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   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   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1、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   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3、   貸款利息。  
    二、 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肆、 市地重劃之效益: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茲將其效益歸如下: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二)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三)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四)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二、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二) 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
        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伍、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8個地區,面積約83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2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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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壹、 市地重劃之目的: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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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貳、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一、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二、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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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重劃負擔之項目:
                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一)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1、   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2、   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3、   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二)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1、   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2、   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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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貸款利息。  
    二、 重劃負擔之標準:
      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一)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肆、 市地重劃之效益: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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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一)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二)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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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三)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四)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二、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一)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二) 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
        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伍、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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