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 價格透明參考一覽表~~~
這是一首首 美麗蘿蔓蒂克的樂章
浸 潤 沉 澱 築 巢 圓 夢
什麼是不動產實價登錄
不動產實價登錄確實就是把不動產實際的交易價格登錄,負責登錄的是內政部所屬的地政機關。以往不動產買賣的價格都是以政府的「評定價格」作為課稅的標準,建物有建物的評定現值(主要作為課徵契稅的標準),土地有土地的公告現值(主要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但上述價格與實際的「成交價」有段距離,一般評定價格是遠低於成交價(市價)的,所以政府課徵的稅額自然就少很多。因此,基於「漲價歸公」與「租稅公平」,同時抑止房地產炒作,政府與部分專家有了以實際成交價作為課稅的主張,但囿於民意的反彈與選票的壓力,自從王建煊前財政部長髮難要實價課稅以來,至今仍然無法完成實價課稅。 而政府這次將「不動產實價登錄」落實到土地三法之中,有為實價課稅在鋪路的意味,同時也能夠確實掌握不動產買賣資訊,可作為施政之參考。所以「不動產實價登錄」的作法是受到大部分人的肯定的。 至於政府如何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據報導:行政院尚未訂定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日期,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司長蕭輔導昨(12)日表示,登錄系統建制已完成招標,規定6月底前完成驗收,規劃7月1日 應該可以實施實價登錄。買賣移轉、預售屋和委託仲介租賃成交案件都要實價登錄。 ※違反實價登錄罰則: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地政士法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十六條之一(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一項~§51-1 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申報受理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二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平均地權條例 第四十七條(移轉或典權登記與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二項~§81-2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項買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利人免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款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第三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五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不動產交易實價資訊之登錄)【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二項~§29 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買賣或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或簽訂租賃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前二項受理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前三項登錄之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一項、第二項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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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 發佈日期:2009/2/9
|
壹、 |
市地重劃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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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 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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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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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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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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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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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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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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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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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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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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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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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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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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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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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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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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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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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
市地重劃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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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劃負擔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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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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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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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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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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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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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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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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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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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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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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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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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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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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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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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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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重劃負擔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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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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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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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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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市地重劃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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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茲將其效益歸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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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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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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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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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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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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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健全地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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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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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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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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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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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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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享受減稅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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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輕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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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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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免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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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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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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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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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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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8個地區,面積約83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21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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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簡介
-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 發佈日期: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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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市地重劃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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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 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 (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 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 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 良事業。且因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建設費用,均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 人共同負擔,不僅政府可節省龐大建設經費,土地所有權人亦可享受交通便利、 環境品質提昇及土地增值等實益,確屬一種「惠而不費」、「公私兩利」的都市 建設事業。市地重劃之目的在於「地盡其利」,將不適合於建築與農業使用之土 地加以整理、改良,重新劃分經界,以促進土地最有效之利用,增加社會之財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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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
市地重劃之舉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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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選定地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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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 、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 劃,但在重劃計畫書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 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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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人民申請優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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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 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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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獎勵人民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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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 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 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政府並 予下列獎勵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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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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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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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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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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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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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配合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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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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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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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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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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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市地重劃之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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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劃負擔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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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之負擔分為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抵費地負擔二種,係由重劃區內 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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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茲就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重劃共同 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分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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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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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計有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廣場 、鄰里公園、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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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即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係以公有土地指配,其不足時,再以抵費地指配,以抵費 地指配者,由用地單位編列預算價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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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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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充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重劃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 先行抵充重劃計畫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不足者,由該地區土地所有 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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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抵費地負擔:即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 利息之土地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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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鄰里公園、地下管道等公共工程 之規劃設計費、施工費、材料費、工程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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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費用,包括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劃區必要 之業務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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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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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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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重劃負擔之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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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市地重劃辦理之方式,可分為政府主動辦理、政府受動辦理(亦即政府接 受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優先辦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三種。因此,其重 劃負擔有所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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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政府選定地區者:即由政府主動辦理者,該重劃區之每一土地所有權人 實際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 ,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 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 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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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人民申請辦理者: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扣除抵充土地後之面積,不 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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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市地重劃之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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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是一種有效促進土地經濟利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為開發新社區,加速完成都市建設及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最有效手段之一。辦理市地 重劃不但可開發廣大之建築用地,增進土地利用價值,並由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 用地,節省政府鉅額之用地徵購及工程建設費用,更可於重劃後取得之抵費地出售 後所產生之盈餘款,用以增添重劃區內公共建設或支援地方建設;對於土地所有權 人而言,亦可因重劃獲得完善之公共設施、便利之交通、土地方整臨路便利使用及 土地價值增漲之實益。茲將其效益歸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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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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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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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土地係依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經進行土地交換分合, 並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後,可形成良好之都市發展環境,促進土地 經濟利用,奠定都市發展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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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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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及工程 費用、重劃費用等皆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 共同負擔,故政府可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 政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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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健全地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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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除可消除畸零地外,並可使土地經界明確消除 糾紛,同時亦可減少共有土地權屬複雜之情形,有利地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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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符合社會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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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土地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由 全體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可避免 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其他土地所有人之不勞 而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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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參加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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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興闢公共設施,並負擔重劃費用, 但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區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 漲,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其增漲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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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享受減稅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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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輕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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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 明書,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 減除,並依減除後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減徵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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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減免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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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 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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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善生活品質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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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原重劃前之雜亂現象均一 掃而空,居民可享有優良之生活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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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市地重劃辦理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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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自民國54年起迄98年7月底止,由政府辦理完成之市地重劃區計39個地區, 面積約 920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371 公頃。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 重劃3個地區土地之地籍,面積約 294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95 公頃 。自辦市地重劃區計8個地區,面積約83 公頃,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 21 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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